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分居多长时间均不得视为自动离婚。
但若因感情不睦而连续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两年的话,依循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有权由此判定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做出准许两方离婚的判决。
在经过人民法院就离婚问题作出裁判且未得到批准之后,若夫妻双方再继续分居生活达一整年后,其中任何一方若坚定地提出再度离婚之诉求,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被批准离婚。
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便意味着这段婚姻关系正式宣告终结。《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