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的劳动合同效力与否取决于实际情形。
1、若在校生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标准并符合法律规定,作为高校学生并不属于《劳动法》中被排除在外的范畴。
在此前提下,双方经公正公平且未触犯法律法规商议后所达成的劳动合同,无疑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反之,如若在校生选择到用人单位就职,亦可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运用课余闲暇时段进行勤工俭学活动,不应被视为就业形态,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暂时无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