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于婚姻伊始前所获取之个人财产,自离婚之日起将不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资产。
换言之,男方婚前财产乃归属于其私有财产范围内。
所谓“婚前财产”,即婚前阶段,男女任何一人已取得之所有权资产。
此种特定阶段下所获取的财产,不论为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抑或无形财产等形式,均须在取得途径符合法规规定前提下,方可依法获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