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单方面解除,具体可归纳为如下六种情形:
首先,若房东未能按期向租户交付租赁物品,且经过租户明确催促之后,房东依然未能及时补救,导致在不超过合理期限的范围内仍无法实际交付该等租赁物,那么租户有权据此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关系。
其次,如果房东所提供的租赁物存在品质瑕疵,从而严重影响到租户的居住或经营需求,租户也具备充分合法的理由以解除租赁合作为代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假如租赁物品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可能对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租户同样享有以此主张合同解除的法定权利。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下租户同样可以依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其中包括了租户未能正确使用租赁物、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等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