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已达结婚年限四年之时,通常彩礼是无需返还的。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具备下列三种情状中的任意一项,男方理论上便可要求女方归还其所支付之彩礼:
(1)双方虽已完婚,但尚未正式注册登记;
(2)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开始正式同居共同生活的情况;
以及(3)婚前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且由此导致了男方经济上的困境。
在此情况下,男方仅能依据上述第二和第三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返还款项的请求,而且需同时满足婚约解除这一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