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若父母于子女缔结婚姻关系前已然为子女购置房产并提供资金支持,那么这部分资助款项应被解读成父母给予其子或其女的个人赠予,与子女其后的配偶并无直接关联;
其次,倘若子女于婚后得到父母为其购置房产的金钱支援,这笔资助款项预期会被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以及他们夫妇两人的共同赠予,并须于他们离婚之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最后,若是父母在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后为他们购买房产并给予金钱帮助,然而,父母又清晰无误地表达了这笔赠予仅限于他们的子女,如此情况下,此套房产便应被视为子女单方面的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在子女发生婚姻变故的时候,这套房产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