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一方欲请求修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裁决时,若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具体条件,则法庭将予以支持:
首先,若与子女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伤残导致其无法再尽心尽力地去照顾孩子;
其次,如若与子女同住的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其抚养职责或存在虐待儿童的不当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再次,如果在八岁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决定跟随另一方一起生活,而后者具备作好妥善抚养他们的能力;
最后,如果有其他足够的正当理由需要对育儿权进行变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