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涉案人员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其主要特征是以推销产品、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为主导,要求参与者须以支付相应款项或购买特定商品、服务方可取得入会资格,进而依照特定序列组建不同层次,并直接或间接地将发展会员的数目作为获取报酬或返利的标准。
这种经营模式通常会引诱、压迫参与者积极发展更多人员参与其中,从而骗取他们的财务资源,引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在此类案件中,若涉及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人数超过30人,而且层级达到三个及以上时,应该对于这些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深入调查和必须采取法律行动进行处理。
以下是能够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几种情况:
1.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到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着管理、协调等相关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担任宣传、培训等职务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受到刑事惩罚,或是一年内因同样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之后仍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数达15人以上,且层级达三层及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具体执行、传销组织建设以及规模扩张等方面起着重要驱动作用的人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