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未能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此项权利。
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关键性的法律要件,方能被视为程序合法地行使了代位权: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关系合法真实且已经明确,同时,该笔债务应当已经处于应履行或是可履行的阶段。
其次,债务人应当对其到期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始终处于怠于行使的状态。
再者,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后果。
最后,作为特殊情况考虑,如果某种债权仅为债务人特定的个人利益而设,并无涉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此时并非可以通过代位权来主张权益维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