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拘役处罚的人员,他们的缓刑考验期限应适用原判刑期之上一年以下的年限,且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对于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分子,其缓刑考验期限则应适用于原判刑期之上的五年以下,当然也不能低于一年的标准。
上述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法院判决正式下达之日开始计算。
在该情况下,若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同时还接受了其他的附加刑法庭的制裁,那么这些附加刑仍然需要得到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