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鉴定机构确认后,其残障程度属于七级到十级之间的范围内,有权利享受下列专门针对伤残人士提供的帮扶和补偿措施:
首先,职工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向所在地区的社会安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其数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为期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收入。
其次,若由于工作条件或个人原因等因素导致劳动力水平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要求,或者劳动者希望按照约定结束劳动合同,均有权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这两项费用的具体额度,由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