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法典1日正式施行以来,签订法定离婚协议步入了为期30日的冷静期,因此并无法在当日领取离婚证书。
根据规定,从婚姻登记部门收到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开始算起,在整整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坚决反对离婚,理论上仍可选择向婚姻登记部门撤销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