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通缉这种情况下,并不一定能够归类为自首行为。自首的定义主要在于犯罪发生后,涉嫌人员自主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投案,并按照实际情况,真实地陈述其所犯下的罪行及其详细经过。对于那些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们,若能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们自己的其它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如实坦白,便可以被视为自首。同时,如果在逃人员在被通缉和追捕过程中,主动选择向司法机关投案,同样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然而,如果在通缉之后,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捕获并且没有向司法机关做出如实的陈诉,那么这个行为就不能被归类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