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其债务清偿的确立次序如下:首先,将用于破产程序的相关必要费用与共同受益(CONSOLIDATEDUNDUE)的债务予以偿还;其次,将用以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款项纳入优先考虑,包括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甚至向公共机构支付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紧接而来的是对法律或行政规范虽未明确规定但确需支付的补偿款项;接下来,针对债务人拖欠的社保费用和税务款项进行如数支付;最后,按照常见的债务清偿原则,剩余资金将用作偿还普通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