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常意义上来看,如果未能提供直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达到破裂程度的清晰证据,那么就很难在离婚官司中取得胜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予以批准的判决依据是确凿无疑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如果在此类案件中缺乏可靠证据,往往难以赢得最终的离婚判决。我们诚恳地建议您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先行着手搜集各种可能的证据。举例来说,来自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双方分居已满两年)、针对婚外情行为的证据材料、反映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错综复杂情况的文件或信息,以及由公安机关保存的档案纪录等等,都将成为重要而有益的证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