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遭遇工伤事故之后,若治疗终结,待病情趋于稳定而出现某些残疾现象,对于劳动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者,必须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这份鉴定工作有责任承担者是用人单位以及受害者本人或其亲属于直接向所在城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需附上工伤认定决定以及相关的工伤医疗资料作为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接到申请到给出鉴定结果,必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确实需要延长,也可适度地延至30天。鉴定结果应及时地上报给申请鉴定的各方面人士。对于向市内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且对此命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方,具备再次鉴定资格的申请者可在收到鉴定结论的第15个工作日起,向省级、地区级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起一年期满之后,若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血亲、用人单位或是经办机构认为随后的伤残状况有所改变的话,具有申请复查鉴定的权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