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雇佣方存在以下行为类型的任一一种,劳动者有权依法宣布废弃劳动合约,雇主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首先是雇佣方未能按照劳动合约的相关条款履行提供基本劳动保障或工作环境条件的职责;其次,如果雇佣方未能按时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也属于此类性质;再次,即便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如果雇佣方没有做到这点,同样构成了违反文字的条款;另外,如果雇佣方所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侵犯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者同样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约;还有,如果雇佣方使用虚假信息、欺骗甚至恐吓等手段,使劳动者处在违背自身意愿签署或修改劳动合约的境地,同样构成了解约的合法理由;接着,如果雇佣方在劳动合约中规避或消除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将这些义务完全推给劳动者去承担,就更是违背了法理和道德的双重标准;最后,如果雇佣方违反了任何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直接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对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约权利的严重侵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