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订购之货物,依据合同要求,卖方需对买方支付相应罚款;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根据未能交付的部分货款总金额向买方支付罚款。
倘若涉及酬金计价,则每延迟一日,将按照未准时交付部分的酬金额度的百分之一支付罚款。
在未经买方许可的情况下,提前交付订购之货物,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2.若卖方无法按期交付待订购货物或者履行约定任务,应按照货物或服务价值总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或总酬金额度的百分之二十至六十支付违约金给买方。
3.对于需跨地区交付的货物,如不符合合同或质量标准,买方可暂时接管,并有权收取卖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4.若货物经委托运输或配送,出现发送错误导致抵达目的地或接收方与原计划不符,卖方需遵照合同条款,确保货物能被安全无误地运送到指定地点或接收方,同时还须承担因额外运输和逾期交付货物带来的费用及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