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尽管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通常情况下,他们无法将子女从对方身边带走,除非得到了对方的明确许可。自离婚法律规定生效以来,非直接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便有权探望自己的孩子,而监护人则有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益以及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可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无果,则需提交法庭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