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的感情出现彻底裂痕之后,法定的途径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有意结束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具备的基本材料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详细的离婚申述书及副本,然后前往已经明确为被告所在地的法律机构,发起离婚诉讼。倘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性居住地并不统一的话,那么该案应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机构进行审判。在法院接受并审理案件之后,倘若经调解无效且审理结果认为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他们将会作出裁决准许离婚。在法庭上,下列情况将被视为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证据:(1)重婚行为或与别人共同生活;(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恶劣对待甚至遗弃家庭中的其他成员;(3)拥有酗酒、滥用药物等不良行为,并屡次尝试改正但是无果;(4)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以及(5)存在着其它任何能够明确证明夫妻间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