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集资房是否应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关键在于房屋的取得时间是否发生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内,以及购置集资房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源自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間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及劳动报酬;(2)从事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获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4)通过继承或遗赠方式获取的财产,但明确指定仅由一方继承或受赠者除外;(5)其他依法约定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