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到的离婚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这个环节;倘若被认定为情感确实已经走到了破裂的边缘,调解也无法起到有效作用的话,婚姻关系便可以得到批准解除了。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调解没有取得任何成果,将依法授予准许离婚的权利:首先,如果存在诸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此类情形;其次,若发生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事件;再次,如果当事人有赌博、吸毒之类的恶习且多次教育后仍未好转;此外,如果仅仅因为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最后,其他任何可能引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当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时,即便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我们同样应当予以批准并解除他们之间的法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