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正式批准逮捕之后仍有可能取得保释候审资格,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单独的附加刑罚;第二,他们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是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自行生活,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那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是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最后一点是,如果经过审判程序之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没有完成其案件的处理工作,那就必须要实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