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合同中,关于风险负担的原则具有以下适用方式:当货物存在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时,在交易物品被交到购买者手中之前,应由出售者承担这方面的风险;而当货物被实际交付后,则该责任将转移给购买者负责,但如有国家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特殊规定则不在此限;如果货物未能按照当初预定的时间运送至购买者手里,原因出自于购买者本身,那么从违约行为产生的那刻开始,购买者需独自承担货物可能出现的损毁或灭失风险;最后,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况也都需要遵循此规律进行处理。《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