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选择在异乡进行身份证补办手续。
首先,您需亲自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证件工本费用。
对于需要更换证件的用户而言,请务必提交原有的居民身份证;
若您属于补领情况,则须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作为凭证。
其次,异地受理点接收到您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会立即将相关信息传输至您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随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会迅速对您的申请进行仔细审阅和审批签发。
最后,当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经过审阅及审批签发的制证信息之后,应在法定期限之内完成证件制作与鉴定发放工作。
届时,您只需凭借领证回执便可前往受理点领取您的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的是换领证件,那么在领取新的身份证件时,请务必交还旧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