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传统婚礼习俗中的彩礼,乃是男方于婚约初步缔结之际给予女方之婚庆礼金、礼品等仪式性的礼品,此项物品在法律层面上一般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双方婚后所共有的财产部分。关于女方嫁妆的归属性质判定,必须依据具体情况细分考量。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并组建新的家庭之后,他们的关系已经发生转化,形成了共同生活的平等关系,而并非原先各自独立的个体。在此基础上,对于诸如冰箱、洗衣机等日常家用器物的归属认定,女方父母在决定购买并赠予女方之时,其主要出发点往往在于方便子女将来的生活起居,这些礼物在现实生活中也通常用来提升夫妻双方的生活质量,所以此类物品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共有财产。然而,对于像戒指、项链、衣物这样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的物品而言,这些物品可理解为女方父母通过自身行为表示出的明确赠与,此时就应判断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最后,针对房产和车辆等往往需要遵守物权公示规定的贵重财物,作为女方父母无疑会祈愿女儿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于是在他们赠与较大数额的财产,例如房产和车辆时,必然会含有对女儿的特殊寓意。不过,若在进行产权登记的过程中,登记了双方的姓名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时候应当把它们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馈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