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工伤员工接受治疗期间,可享有停工留薪期,通常为十二个月。然而如遇伤势严重或情况较为特殊的情况,经设立于特定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则有可能被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限,但最长亦不可超过十二个月之限。在工伤职工得到伤残等级评定之后,停工留薪待遇便应立即终止,劳动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