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结婚注册程序之后,若出现婚姻破裂的情况,彩礼可获得退还,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当有关方面请求返还原有的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之彩礼时,倘若经查证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应予以坚决支持:(一)当事人双方尚未依法进行结婚注册手续;(二)在正式生效的婚姻注册手续达成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共同生活;(三)在缔结婚姻之前向对方支付了彩礼,然而为之带来实质性的经济压力。对于适用上述第二以及第三点所述的条款,其条件必须是双方已经认定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