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合同终期届满之际,如若贵司未能选择续约,贵方可祈求获得续签的许可;然而若贵司仍旧坚定不移地决定不予续签,此时,贵方作为劳动者有权请求贵司对相关费用进行赔偿。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明文规定,除非贵公司在保持或提升原本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基础上希望续订该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此表示不同意续订,否则针对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预定终止执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公司有义务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