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企业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必须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全额支付保费,而不允许采取以最低基数进行投保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责任。
如有个别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会对其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和管理,要求限期对欠缴部分予以补充和修正。
若是该用人单位依然未能及时地进行补缴,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会依上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权限,依法提出动用划拨社会保险费用的建议,并向其负责开户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交书面通知书,指导他们依照授权进行必要的操作,直至划拨完成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