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之后,应尽快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检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自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正式确定之日起满一年,如果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受检者的伤残状况出现了变化,可随时向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重新审查鉴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