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自然日之内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市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详细分析和评估并给出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如有特殊需要,上述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