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法自主生活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时,责任应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或者允许劳动者自行安排护理事宜,那么关于护理费用的标准规定如下:
若雇佣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属担任患者的护理人员,护理费用将按照该亲属的收入证明文件所记载的金额来决定,但最高不得超出本地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于雇佣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家属担任患者的护理人员,护理费用则可以参照当地一般的护工市场价格水平来进行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