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间,各方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类债务问题:(1)夫妇中任一方在结婚前所产生的债务;(2)同意在婚姻期间个人独自承担责任的债务;(3)未经另一半许可私自将婚姻共有财产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债务;(4)由于配偶一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犯罪活动所欠下的债务;(5)配偶一方以自有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以及(6)未经另一半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责任的抚养对象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