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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30天冷静期能不要吗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经过精心磋商达成协议之后的离婚过程中,必须经历为期30日的冷静期流程。
在此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一项重要的环节便是提出离婚申请。
夫妻双方需携带包括身份证件、婚后婚照以及其他必要文件在内的各类材料,共同签署具备法律效应的《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所指定特定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下来是第二个阶段——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若确认所有提交资料均符合法律及政策的要求,便会向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而在这之后,就进入了30日的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在未来30天内,无论是男方或女方中的哪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这段婚姻怀有犹豫,都有权撤回原先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根据冷静期中双方当事人的反馈,倘若在第四阶段,即冷静期结束的后30日之内仍无人提起续审,那么便视为该份离婚登记申请已经自动撤销。
反之,如若经过慎重考虑,双方决定离婚,则在冷静期满后30日内,应携同有关证明文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离婚证书。
在经过严格审核并确认所有手续完整无误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员按照既定工作规范予以核实后,将会依法为申请人颁发合法的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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