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乃指人民法院向主张离婚诉讼之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预先缴纳,而败诉方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当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并得到法院同意立案受理的裁定时,法院会同时告知原告需要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然而,最终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告预先缴纳,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确认诉讼费用的承担者以及双方应负责任的程度与比例。倘若在诉讼费用缴纳之后,原告选择撤回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仅会退还其已缴纳诉讼费用的一半给原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