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病而申请离职并不符合我国关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之列。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才能够申领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自愿放弃原劳动岗位导致失业状态;(二)被保险人和其所在单位需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且连续缴费合规满一周年以上;(三)成功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四)不失为有求职意向,并且愿意配合接受政府提供的就业指导以及职业推荐服务。换个角度看,劳动者非因个人意愿丧失原有的工作机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与原工作单位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共识;(2)由于原雇主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解除;(3)由于雇主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或条件,导致员工不得不作出自动退出劳动市场的选择;(4)由于雇主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员工工作,使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义务;(5)由于雇主故意拖欠员工薪水,或者拒绝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也可作为劳动者自动离开原有工作岗位的理由;(6)由于雇主没有按照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未能根据集体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支付给工人工资,员工也有权终止原有的劳动协议;(7)由于雇主无视法律规定强行扣留员工身份证件、职称证书、学历证明等人身财产,劳动者同样有权选择终止劳动合作关系;(8)针对因雇主未能按照有关法定义务缴纳社保费用的员工,也有权利通过终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