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定与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层面上,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考虑:第一,行为人是否曾多次进行高空抛物行为;第二,即使在受到过相应的劝阻之后,行为人是否依然继续实施此类行为;第三,行为人是否因曾经实施过高空抛物行为而被刑事或者行政机构判定处罚,然后再次实施同样行为的情况等等。
从行为所涉及的危险程度层面来看,以下几个因素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首先,在公共道路、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抛掷物品的行为;其次,当行为人抛掷的物品重量较大或者属于具有一定尖锐性的工具,有可能对他人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时候;再者,就算抛掷物品没有直接导致他人受伤,但是却给社会公众带来了相当数量的财务损失,比如导致财物严重受损等情况。
从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层面出发,如下几种情况应该得到我们足够的重视:首先,如果行为人抛掷物件仅仅是对他人造成了轻度伤害或者造成了价值较大的财产损失;其次,由于抛掷物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的正常运作和秩序,这种行为也应该被我们纳入到关注范围内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