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定监禁十年的罪犯若未获得任何减轻刑法或假释审理条件的话,将在完成十年后方可重获自由之身。首先,如果罪犯符合减轻刑法的条件,他们的出狱日期便可根据实际的减刑情况来做出判断与安排;其次,如果罪犯能得到假释的机会,那么一般来说需要在服刑满五年之后,才能够正式离开监狱。表现优异的罪犯可以申请减刑以缩短刑期。此时,监管机构需向中级至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将会组织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核,只要申请人确实有所悔过并且有助社会正义事业的行为或者真实的战功表现,合议庭就有权做出决定给予他们适当的减刑。通常情况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人,政府有权进行法律追诉。但对于几种特定的罪行,政府则采取不同的追诉期限政策。具体而言,法定最重惩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行的罪犯,监管期为最低五年;法定最重惩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行的罪犯,监管期为最低十年;法定最重惩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行的罪犯,监管期为最低十五年;而法定最重惩罚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监管期为最低二十年。在二十年的监管期满后,如果政府仍认为有必要再进行追诉,他们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展开进一步审查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