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际,如不幸丢失已签定的劳动解约证明文书,面对这样的状况,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与原来就职的公司进行友好磋商,尝试请求补发已经遗失的劳动解约证明书;其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您可以凭借该事实依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最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将被有权机关认可并视为具有解除劳动关系效力的书面凭证,替代您已经遗失的劳动解除合同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