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依据约定,由劳动者为雇主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类型的劳动服务,雇主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
而雇佣关系则是指雇员在规定或不确定期限之内,受到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对雇员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可从以下几个主要维度来区分:
首先在于关系主体是否明确固定。
在劳务关系这一框架下,劳务关系的双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其主体选择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然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能是自然人,并未出现过法人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经济机构成为雇佣关系中的被雇佣者。
其次,看主体各自位置是否平等。
在劳务关系环境下,劳务关系的各方只涉及到纯粹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有权主动提供劳动服务,雇主负责支付相应报酬,彼此之间并无其他人身从属关系或依赖关系。
然在雇佣关系里,雇员需严格依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劳务活动,要服从于雇主的指导与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隶属关系以及人身依赖关系。
再者,由谁承担工作所需条件。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只会提供最基本的体力付出,一旦涉及到需要使用的生产工具,也须自行准备,工作地点视提供劳务的实际需求而改变。
相比之下,雇佣关系中的雇员通常会在雇主指定的工作空间内,借助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源进行有偿劳动。
最后,根据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来辨析。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需的劳动服务通常是针对单一项目或在某一具体时间段内即可完成,待任务结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便自动终止。
反观雇佣关系,由于雇主要求的劳务总量通常较大且具有更高的技术附加值,因此雇佣关系的延续时期相对于劳务关系来说通常更为长久。《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