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并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详细约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若能通过这两项条款中的任何一项确定出具体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到期日起开始计算。反之,如果无法依据上述规定来确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该从债权人为实现其权益而要求债务人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在债权人首次向债务方主张权利之际,债务方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其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应从债务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合同签订后,各方在履行期限上没有达成确定或模糊不清的共识时,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补充协定。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债主和债务人均有权随心所欲的随时提出履行请求,不过他们双方都必须让对手拥有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能够顺利履行。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通常被设定为三年,且诉讼时效应当是从权益人察觉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并且债务方也开始承担相应义务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当然,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止这些,法律上还有其他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如果一位权益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那一刻算起,超过20年以上还未能获得司法机关的保护,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司法机关不再支持他的请求,除非权益人出示了特殊的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寻求司法机关延长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