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性质,是由担保合同直接决定的;例如,若是与贷款相关的担保合同,那么其主债权显然便是借款的本金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被明确划分为主债权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支付的费用这几大类。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的特别约定(约定事项),便需按照其约定的标准来行使权利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特殊约定作为前提,作为担保人同样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做法也并非毫无规定可循,只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担保人才有可能摆脱担负的担保责任,拒绝履行。以下将列举出常见的几种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之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具体情景。首先,当涉及到的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时候,担保人将针对担保合同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获得免责。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担保合同因其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从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这样一来,担保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履行该担保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担保人身为主合同的参与方存在过错的话,他/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不得超过主债务未得到清偿的那部分额度的二分之一。其次,当担保人和其签署担保合同时的主债权人之间出现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最终造成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事实发生的,此时,担保人可以免除对主债权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此外,如果主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采取了欺诈、威胁等带有强迫性质的手段,如果这些行动导致担保人在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也是可以据此理由拒绝对债务已产生之损失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