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所提供的援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有权直接向相应机构提出求助请求,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工作单位等部门,相关的职能机构会依据他们的职责范围进行调解工作。⑵如若家庭暴力行为正在发生,受害者同样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举报申请,并得到及时的干预和制止,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应履行其劝阻义务。⑶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了此类申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将对加害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⑷受害者还可以将施暴家长为行为视为感情破裂的必然因素之一,据此要求离婚。同时,受害者也可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恳请法庭判决加害人负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⑸对于已经严重到触犯法律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法院主动提交诉讼信息;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也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开展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严格履行公诉职责。而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受害者�以同时发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