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辞职未获批准而选择自动离职以致无法收到应得的薪资待遇,此类情况下的受害者——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和通过申述劳动仲裁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款额。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雇佣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在预定的离职期限前,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无需获得雇主方面的正式批准便可顺利离开工作岗位。
然而,雇主在此种情况下若未能批准并支付相应薪酬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
即便劳动者未能按照法律要求预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雇主亦无权以此为借口扣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