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标准尚未对家庭教育权的行使设定具体次数,故在子女探视方面,双方监护人需于离婚过程中进行详尽与周全的商议,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对探访方式及其时间做明确且精细的规划和安排。倘若在离婚程序中双方在子女探视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则有权利寻求人民法院协助,在处理离婚诉讼的同时解决这一纠纷。在此情况下,最终裁判结果通常会在尽可能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基础上,确立一个合理时间段内,提托抚养方可以作为唯一代理人与子女进行单独沟通交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