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除婚姻关系,但配偶不愿意配合协商,那么您仍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诉求。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条例,当一方当事人有明确意愿要求结束婚姻关系时,可先寻求社会各界力量介入协助调解离婚争议,如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亦可自行发起离婚诉讼程序。
在法院受理的案子中,首先必须进行调解活动;
假如发现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即使经过调解也无法取得进展的话,这时就应该依照法律认定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需再继续进一步的调解程序,此时,法官应依法裁决准许离婚。
一旦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即视为调解无效,应予以准予离婚:
(一)存在重婚行为或是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舍弃本家庭成员;
(三)沾染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育无果;
(四)由于感情不合而长时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五)其他能使夫妻感情得以完全破碎的事件状况。
倘若经历了法院作出人工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又再次陷入长达一年的分居生活,此时此刻,其中一方再度发动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再次认定其符合离婚的条件,并且会重新做出离婚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