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自然月的冷静考虑之后,若未能按约定时间前往
办理离婚手续,则延迟办理是不可行的。
根据《
民法典》明文规定,
自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起,如双方均未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将会被视为撤回原来的
离婚登记请求。
离婚冷静期,也被称为离婚成熟考虑期限,这是在坚守婚姻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婚姻双方
当事人都有权申请
自愿离婚,只要在婚姻登记部门收悉该申请之日起到特定时间段内,任何一方均
可撤销离婚申请书,从而终止登记
离婚的程序。
新型修改过后的调整离婚
登记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以及登记(发证)等环节。
首先,申请方面,夫妻双方必须达成离婚的共识,签订书面的
离婚协议书,然后联手向具备
管辖权限的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同时须提供相关的
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文件。
其次,受理部分,婚姻登记员需要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他们对应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满足离婚登记的需求,那么将不受理其请求,同时还需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在冷静期部分,自婚姻登记部门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给申请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一刻起,三十天之内如果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离婚的话,便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遗失可不必提供,但必须以
书面形式做出解释)以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等资料,向负责接收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婚姻登记部门核实相关资料无误后,会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且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同归档保存。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刚好碰巧是节假日,那就应该从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至
期限届满)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颁发离婚证书,那么就视作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已被撤回。
再次,审查部分,自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刚好碰巧是节假日,那就应该从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计算至期限届满)内,双方当事人必须带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所规定的证件及其附加材料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领取离婚证书。
而婚姻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和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同时还要给申请人出具《不予
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最后,登记(发证)部分,婚姻登记部门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