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思考之后,男女双方均需再度前往原申请进行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部门,以申请领取离婚证件。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在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后,如若男女双方都未能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发放离婚证的申请,那么将会被视为已经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报。
与此同时,如若男女双方同意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且经过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将有权力对其发出离婚证书。
至于协议离婚,则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所有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针对离婚流程增加了冷静期的要求,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30天才可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倘若在冷静期过后,男女双方仍未在30天之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同样会被视为已自动撤销离婚申请。
此外,若夫妻二人在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时彼此间均不同意离婚,则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满30天内,夫妻中的一方有权至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离婚申请。
如此一来,他们之间的婚姻依然有效,双方仍然具有夫妻身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