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动产抵押事宜中,抵押权自抵押合约签署生效之时得以确立;若未经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其效力无法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具体针对动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而言,抵押生效的时间存在差异:首先,当动产抵押无需进行登记备案时,通常情况下,其抵押合约会自签订之时便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当抵押的动产需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实现抵押目的,例如汽车、船舶、企业运营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抵押合约须自实际完成抵押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列财产可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合法进行处分并设定抵押:(一)包括建筑物与其它土地附着物在内的不动产;(二)以及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如工业用地等;(三)与海洋资源利用相关的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材料以及半成品、成品;(五)仍处于建造阶段的房屋建筑、船舶只、飞机等;(六)各种形式的交通工具;(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设立抵押外的其他任何类型财产。对于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第五项规定的尚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利应自完成登记之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